职权名称 | 股权出质撤销登记 |
编码 | 120114SCJGJQT01035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股权出质登记办法》(根据2020年12月31日国家市监总局令第34号修改) 第三条 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第十二条 质押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申请办理撤销登记。 第十三条 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 (二) 质押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书。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人的证明。 |
实施机构 | 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下达 |
责任事项 | 1.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核申请人申报的股权出质撤销材料; 3.作出准予撤销或者不予撤销的决定(不予撤销的告知理由); 4.按时办结; 5.发放股权出质撤销通知书。 |
监督方式 | 监督部门: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科(执法监督科) 监督电话:022-22101962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武清区泉旺路139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