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责令暂时停止经营活动 |
编码 | 120114SCJGJQT05002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直销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有关企业有涉嫌违反本条例行为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暂时停止有关的经营活动。 |
实施机构 | 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直销监管科)、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市场监管所)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涉嫌违法—(记录签字)—责令暂时停止有关经营活动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馈检查情况; 4.发现涉嫌违法的事实,责令其暂时停止有关经营活动。 |
监督方式 | 监督部门: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科(执法监督科) 监督电话:022-22101962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武清区泉旺路139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