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编码 | 120114SCJGJQT05020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禁止传销条例》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传销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传销案件,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第二十八条 有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传销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二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二十一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
实施机构 | 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直销监管科)、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市场监管所)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调查取证—审核—移送 |
责任事项 | 1.执法人员必须2人以上,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制作案件移送书; 3.移送司法机关时,行政机关应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
监督方式 | 监督部门: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科(执法监督科) 监督电话:022-22101962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武清区泉旺路139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