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名称 | 对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的征收 |
| 编码 | 120114SWJZS10002 |
| 类型 | 行政征收 |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九条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2.《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条第一、二款非生活用水户应当安装用水计量设施,实行计划用水和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制度。使用自来水的,超计划部分的用水量,除按计划内收费标准计收水费外,还应当按照分档水量,加倍累进收取加价水费。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武清区水务局 |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
| 运行流程 | 核查用水情况,作出行政征收决定—公开公示征收内容—实施征收措施,开据“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 |
| 责任事项 | 事前:公示信息。 事中:对非生活用水户用水情况进行核实,对超计划用水行为进行确认,并提出节水整改意见。 事后:向非生活用水户收取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 |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29341218 电子邮箱:wqqswjhhk@tj.gov.cn 来信来访:天津市武清区水务局 |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