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发生农业有害生物危害不除治的行为进行处罚 |
编码 | 120114QNYNCWCF02003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 第六条市和区县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林业植物保护工作,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由其所属的植物保护机构负责。 气象、广播电视、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农机、水利、农垦、公路、铁路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植物保护工作。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发生农业、林业有害生物危害不除治的,由植物保护机构责令限期除治。逾期不除治的,由植物保护机构或者委托其他组织代为除治,除治费用由责任人承担;造成有害生物扩散蔓延的,由植物保护机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组织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武清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告知-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事前:发现违法行为 事中:按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事后:对违法主体加强监管,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82138860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武清区政府D楼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