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推广销售使用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使用的植物保护技术和产品的的行为进行处罚 |
编码 | 120114QNYNCWCF02004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 第六条市和区县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林业植物保护工作,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由其所属的植物保护机构负责。 气象、广播电视、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农机、水利、农垦、公路、铁路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植物保护工作。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推广、销售、使用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使用的植物保护技术和产品的,由植物保护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推广国家或者本市明令禁止使用的植物保护技术、产品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武清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告知-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事前:发现违法行为 事中:按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事后:对违法主体加强监管,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部部门举报电话:82138860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武清区政府D楼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