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农药经营者在农药中添加物质的处罚 |
编码 | 120114QNYNCWCF05013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令公布,国务院令第677号修改,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 对农药经营者在农药中添加物质的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的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武清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告知-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事前:发现违法行为。 事中:按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事后:对违法主体加强监管,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82138860 来信来访地址:武清区政府D楼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