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农药经营者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的处罚 |
编码 | 120114QNYNCWCF05021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令公布,国务院令第677号修改,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条 对农药经营者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的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武清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告知-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事前:发现违法行为。 事中:按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事后:对违法主体加强监管,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82138860 来信来访地址:武清区政府D楼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