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非法向境外提供或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行为进行处罚 |
编码 | 120114QNYNCWCF11001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九届第34号)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由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种子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种子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3.《种子法》规定的由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分别由市和区县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实施。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武清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告知-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发现违法行为 2,按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3,对违法主体加强监管,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82138860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武清区政府D楼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