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农业机械维修者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或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行为进行处罚 |
编码 | 120114QNYNCWCF15010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一)农业机械维修者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 (二)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武清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简易程序:调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依法确认违法事实; 2.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4.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9322103 电子邮箱:wqnjzxglk@tjwq.gov.cn 来信来访地址:武清区政府C楼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