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进行安全检验 |
编码 | 120114QNYNCWJC15016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对拖拉机的安全检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检验为每年1次。 实施安全技术检验的机构应当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2.《天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应当接受定期的安全技术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继续使用。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武清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82121856 电子邮箱:wqjlz_1@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武清区杨村镇雍阳西道与大东线交口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