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拒绝接受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调查取证、采集样品或者未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
编码 | 120114QNYNCWCF17005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4号)第六十六条 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武清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接报巡查—调查取证—做出决定—执行决定 |
责任事项 | 1、负责接报或巡查发现违法行为; 2、负责调查取证工作; 3、负责做出处罚决定; 4、负责执行实施处罚决定或移交司法机关; 5、负责一次性告知。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82138860 来信来访地址:武清区政府D楼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