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动物诊疗许可条件现场检查 |
编码 | 120114QNYNCWJC17011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五十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二)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三)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兽医器械和设备;(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11月4日农业部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和对动物诊疗场所的实地考查。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所称发证机关,是指县(市辖区)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市辖区未设立兽医主管部门的,发证机关为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武清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现场检查—出具结论 |
责任事项 | 1、负责受理现场检查; 2、负责组织实施现场检查; 3、负责出具现场检查结论; 4、负责一次性告知。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82138860 来信来访地址:武清区政府D楼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