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乡村兽医登记确认 |
编码 | 120114QNYNCWQR17013 |
类型 | 行政确认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可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7号)第六条 国家实行乡村兽医登记制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兽医登记:(一)取得中等以上兽医、畜牧(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水产养殖专业学历的;(二)取得中级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员、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三)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连续5年以上的;(四)经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武清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申请—材料审核—确定结论—发放证书—登记确认 |
责任事项 | 1、负责受理申请; 2、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负责确定审核结论; 4、负责发放乡村兽医登记证; 5、负责登记确认; 6、负责一次性告知。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区畜牧水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医政科):22206651 电子邮箱:wqxmscjyzk@tjwq.gov.cn 来信来访地址:武清区振华西道2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