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有关单位未按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或者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处罚 |
编码 | 120114QNYNCWCF18002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4号) 第三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责令其停止实验,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2005年农业部令第55号) 第二十七条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未按照《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或《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兽用安钠咖管理规定》(2007年农业部令第6号)十、对违反以上规定,擅自改变兽用安钠咖生产计划、擅自扩大供应范围和跨省、跨区域销售的单位,由农业部通报批评并吊销其产品批准文号,由省畜牧厅(局)取消其定点经销资格;对擅自零售或转售产品的兽医医疗单位,由省畜牧厅(局)取消其使用资格;对非法生产、经管以及非法供人使用兽用安钠咖注射液的单位和个人,按《兽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武清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接报巡查—调查取证—做出决定—执行决定 |
责任事项 | 1、负责接报或巡查发现违法行为; 2、负责调查取证工作; 3、负责做出处罚决定; 4、负责执行实施处罚决定或移交司法机关; 5、负责一次性告知。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82138860 来信来访地址:武清区政府D楼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