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兽药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
编码 | 120114QNYNCWCF18014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04年农业部令第45号)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兽药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但不应妨碍企业的正常生产活动,不得索取、收受财物或牟取其他利益。现场检查中,发现兽药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意见,向上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一)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没有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 (三)产品质量存在隐患的; (四)其他违反《兽药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情形的。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武清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接报巡查—调查取证—做出决定—执行决定 |
责任事项 | 1、负责接报或巡查发现违法行为; 2、负责调查取证工作; 3、负责做出处罚决定; 4、负责执行实施处罚决定或移交司法机关; 5、负责一次性告知。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82138860 来信来访地址:武清区政府D楼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