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的兽药 |
编码 | 120114QNYNCWQZ18017 |
类型 | 行政强制 |
法定依据 |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4号)第三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武清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计算标的—评估鉴定—做出决定—执行决定 |
责任事项 | 1、负责计算非法所得标的量; 2、负责送达物价部门评估鉴定; 3、负责依据鉴定核价违法所得; 4、负责下达没收决定书; 5、负责执行没收或司法移交; 6、负责一次性告知。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82138860 来信来访地址:武清区政府D楼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