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畜禽和畜禽产品生产者销售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畜禽或者畜禽产品的处罚 |
编码 | 120114QNYNCWCF19001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畜牧条例》 第二十三条 畜禽和畜禽产品生产者,在销售畜禽和畜禽产品时应当提供质量安全检测合格证明。质量安全检测合格证明应当载明畜禽和畜禽产品的名称、产地或者生产单位、生产日期、检测项目、检测机构、检测责任人、检测日期等内容。 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畜禽和畜禽产品,不得销售。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畜禽和畜禽产品生产者销售未经检测的畜禽或者畜禽产品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检测,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销售检测不合格的畜禽产品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追回,予以销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二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武清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接报巡查—调查取证—做出决定—执行决定 |
责任事项 | 1、负责接报或巡查发现违法行为; 2、负责调查取证工作(统计标的量); 3、负责委托第三方对违法标的进行评估; 4、负责根据评估核算处罚金额; 5、负责做出处罚决定; 6、负责执行实施处罚决定或移交司法机关; 7、负责一次性告知。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82138860 来信来访地址:武清区政府D楼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