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在生鲜乳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处罚 |
编码 | 120114QNYNCWCF20001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武清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接报巡查—调查取证—送检鉴定—评估鉴定—做出决定—执行决定 |
责任事项 | 1、负责调查发现与受理举报; 2、负责现场调查取证; 3、负责抽样并送第三方技术签定; 4、负责物价部门评估鉴定; 5、负责做出处罚决定; 6、负责执行处罚决定或移交司法机关; 7、负责一次性告知。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区畜牧水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奶业科):29380796 电子邮箱:wqxmscjnb@tjwq.gov.cn 来信来访地址:武清区振华西道2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