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收购奶畜产犊7日内初乳的处罚 |
编码 | 120114QNYNCWCF20009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款、第(二)项收购奶畜产犊7日内的初乳,但以初乳为原料从事乳制品生产的除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照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武清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接报巡查—调查取证—送检鉴定—评估鉴定—做出决定—执行决定 |
责任事项 | 1、负责调查发现与受理举报; 2、负责现场调查取证; 3、负责抽样并送第三方技术签定; 4、负责物价部门评估鉴定; 5、负责做出处罚决定; 6、负责执行处罚决定或移交司法机关; 7、负责一次性告知。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区畜牧水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奶业科):29380796 电子邮箱:wqxmscjnb@tjwq.gov.cn 来信来访地址:武清区振华西道2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