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强制没收奶业违法生产经营违法所得、奶业违法生产经营生产的乳品、奶业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 |
编码 | 120114QNYNCWQZ20012 |
类型 | 行政强制 |
法定依据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第五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第六十条、第(一)款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照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第(二)款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照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第(三)款、第(一)项收购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或者未经检疫合格的奶畜产的生鲜乳;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照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第(三)款、第(二)项收购奶畜产犊7日内的初乳,但以初乳为原料从事乳制品生产的除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照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第(三)款、第(三)项收购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生鲜乳;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照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第(三)款、第(四)项收购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生鲜乳;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照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武清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计算标的—评估鉴定—做出决定—执行决定 |
责任事项 | 1、负责计算非法所得标的量; 2、负责送达物价部门评估鉴定; 3、负责依据鉴定核价违法所得; 4、负责下达没收决定书; 5、负责执行没收或司法移交; 6、负责一次性告知。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区畜牧水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奶业科):29380796 电子邮箱:wqxmscjnb@tjwq.gov.cn 来信来访地址:武清区振华西道2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