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未报告、处置的责令改正 |
编码 | 120114QNYNCWQZ20013 |
类型 | 行政强制 |
法定依据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由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武清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发现接报—调查取证—下达整改—监督落实 |
责任事项 | 1、负责调查发现与受理举报; 2、负责第一时间赶赴现场; 3、负责取证真实有效; 4、负责下达整改通知; 5、负责监督落实; 6、负责一次性告知。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区畜牧水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奶业科):29380796 电子邮箱:wqxmscjnb@tjwq.gov.cn 来信来访地址:武清区振华西道2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