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处罚 |
编码 | 120114QNYNCWCF22007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进行交易的畜禽必须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第六十九条 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种畜禽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五条 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种畜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种畜禽管理工作。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武清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接报巡查—调查取证—做出决定—执行决定 |
责任事项 | 1、负责接报或巡查发现违法行为; 2、负责调查取证工作(统计标的量); 3、负责委托第三方对违法标的进行评估; 4、负责根据评估核算处罚金额; 5、负责做出处罚决定; 6、负责执行实施处罚决定或移交司法机关; 7、负责一次性告知。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82138860 来信来访地址:武清区政府D楼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