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和所有权或经营权发生变更未及时备案的处罚 |
编码 | 120114QNYNCWCF23007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津编发〔2014〕79号《 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将市商务委员会的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给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8 年 第 13 号)第二十一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信息报送制度。按照国家《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所有权或经营权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歇业、停业超过30天的,应当提前10天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超过180天的,商务主管部门应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对定点屠宰厂(场)是否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不再具备《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条例》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四十一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本办法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的; (二)所有权或经营权发生变更未及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武清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接报巡查—调查取证—做出决定—执行决定 |
责任事项 | 1、负责接报或巡查发现违法行为; 2、负责调查取证工作; 3、负责做出处罚决定; 4、负责执行实施处罚决定或移交司法机关; 5、负责一次性告知。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82138860 来信来访地址:武清区政府D楼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