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违法生猪屠宰活动采取强制措施 |
编码 | 120114QNYNCWQZ23009 |
类型 | 行政强制 |
法定依据 | 津编发〔2014〕79号《 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将市商务委员会的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给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 第二十一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武清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接报巡查—调查取证—做出决定—执行决定 |
责任事项 | 1、负责接报或巡查发现违法行为; 2、负责调查取证工作; 3、负责做出强制决定; 4、负责执行实施强制决定或移交司法机关; 5、负责一次性告知。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82138860 来信来访地址:武清区政府D楼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