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违反畜禽标识有关规定的处罚 |
编码 | 120114QNYNCWCF24002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对经强制免疫的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促进畜牧业发展的工作。 第四十五条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国家关于畜禽标识管理的规定,在应当加施标识的畜禽的指定部位加施标识。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武清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发现接报—调查取证—做出决定—执行决定 |
责任事项 | 1、负责发现或接报违法行为; 2、负责现场取证确定违法事实; 3、负责做出处罚决定; 4、负责执行实施决定或移交司法机关; 5、负责一次性告知。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82138860 来信来访地址:武清区政府D楼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