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水禽与旱禽、家禽与家畜混养的行为进行处罚 |
编码 | 120114QNYNCWCF24004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畜牧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水禽与旱禽、家禽与家畜混养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武清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发现接报—调查取证—做出决定—执行决定 |
责任事项 | 1、负责发现或接报违法行为; 2、负责现场取证确定违法事实; 3、负责做出处罚决定; 4、负责执行实施决定或移交司法机关; 5、负责一次性告知。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82138860 来信来访地址:武清区政府D楼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