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不按规定记录或者报告动物饲养、销售、免疫及病死动物处理情况的行为进行处罚 |
编码 | 120114QNYNCWCF24005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经营动物饲养场的单位和个人,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报告的,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武清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发现接报—调查取证—做出决定—执行决定 |
责任事项 | 1、负责发现或接报违法行为; 2、负责现场取证确定违法事实; 3、负责做出处罚决定; 4、负责执行实施决定或移交司法机关; 5、负责一次性告知。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82138860 来信来访地址:武清区政府D楼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