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发生一、二类动物疫病的强制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免疫接种 |
编码 | 120114QNYNCWQZ24006 |
类型 | 行政强制 |
法定依据 | 《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一条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迅速扑灭疫病。 (三)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疫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第三十二条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 (一)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控制、扑灭措施。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武清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部门启动—赶赴现场—实施强制—解除强制 |
责任事项 | 1、负责制定一、二类动物疫病强制措施实施计划; 2、负责组织强制措施实施部门启动实施; 3、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赶赴现场; 4、负责实施强制措施; 5、负责根据疫病发生情况适时解除强制。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82138860 来信来访地址:武清区政府D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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