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出具免疫证明,加施免疫标志的确认 |
编码 | 120114QNYNCWQR24011 |
类型 | 行政确认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九条 对列入国家和本市实行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名录的动物,必须实施强制免疫。已经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由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出具免疫证明,加施免疫标志。 动物所有人应当对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强制免疫或者免疫不合格的动物,进行免疫。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武清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查看档案—出具或不予出具—告之不予出具原因 |
责任事项 | 1、负责查看免疫档案; 2、负责按照强免结果出具证明或不予出具; 3、负责对不予出具证明的一次性告知原因。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区畜牧水产业发展服务中心(疫控中心):29342016 电子邮箱:wqxmscjykzx@tjwq.gov.cn 来信来访地址:武清区机场道北里德望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