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强制没收捕获物、捕捉工具和违法所得 |
编码 | 120114QNYNCWQZ26002 |
类型 | 行政强制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农业部令第1号 )第三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捕获物、捕捉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捕捉证,并处以相当于捕获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捕获物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武清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接报巡查—调查取证—统计标的量—委托第三方评估—根据评估做出决定—执行决定—事后监管 |
责任事项 | 1.负责接受举报或巡查发现 2.负责现场调查取证 3.负责统计标的量 4.负责委托第三方评估 5.负责根据第三方评估做出强制决定 6.负责执行决定实施监督(或移交司法) 7.负责一次性告知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天津市武清区畜牧水产业发展服务中心(渔政科):29392291 电子邮箱:wqxmscjyuzke@tjwq.gov.cn 来信地址:武清区杨村镇振华西道2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