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处罚 |
编码 | 120114QNYNCWCF27003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武清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接报巡查—调查取证—纠正违法—做出决定—实施处罚 |
责任事项 | 1.负责接受举报或巡查发现 2.负责现场调查取证 3.负责现场纠正违法行为 4.负责做出处罚决定 5.负责执行实施处罚(或移交司法) 6.负责一次性告知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天津市武清区畜牧水产业发展服务中心(渔政科):29392291 电子邮箱:wqxmscjyuzke@tjwq.gov.cn 来信地址:武清区杨村镇振华西道2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