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养殖生产者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饲料或者违反国家规定使用渔用药物的处罚 |
编码 | 120114QNYNCWCF29001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养殖生产者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饲料或者违反国家规定使用渔用药物的,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渔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法律、法规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武清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接报巡查—调查取证—纠正违法—做出决定—实施处罚 |
责任事项 | 1.负责接受举报或巡查发现 2.负责现场调查取证 3.负责现场纠正违法行为 4.负责做出处罚决定 5.负责执行实施处罚(或移交司法) 6.负责一次性告知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天津市武清区畜牧水产业发展服务中心(渔政科):29392291 电子邮箱:wqxmscjyuzke@tjwq.gov.cn 来信地址:武清区杨村镇振华西道2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