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处罚 |
编码 | 120114QNYNCWCF29002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4号)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 水产养殖中的兽药使用、兽药残留检测和监督管理以及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用药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武清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接报巡查—调查取证—纠正违法—做出决定—实施处罚 |
责任事项 | 1.负责接受举报或巡查发现 2.负责现场调查取证 3.负责现场纠正违法行为 4.负责做出处罚决定 5.负责执行实施处罚(或移交司法) 6.负责一次性告知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天津市武清区畜牧水产业发展服务中心(渔政科):29392291 电子邮箱:wqxmscjyuzke@tjwq.gov.cn 来信地址:武清区杨村镇振华西道2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