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饲养、种用、乳用动物未按要求进行免疫接种、检测或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未按要求清洗消毒的处罚 |
编码 | 120114QNYNCWCF35001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武清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接报巡查-调查取证-做出决定-执行决定 |
责任事项 | 1、负责接报或巡查发现违法行为 。 2、负责现场调查取证 。 3、负责做出处罚决定。 4、负责执行实施决定(或移交司法)。 5、负责一次性告知。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82138860 办公地址:武清区政府D楼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