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违反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相关规定的处罚 |
编码 | 120114QNYNCWCF35009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50号)“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武清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接报巡查-调查取证-做出决定-执行决定 |
责任事项 | 1、负责接报或巡查发现违法行为 。 2、负责现场调查取证 。 3、负责做出处罚决定。 4、负责执行实施决定(或移交司法)。 5、负责一次性告知。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82138860 办公地址:武清区政府D楼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