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乡村兽医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或者未按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 |
编码 | 120114QNYNCWCF36007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2008年农业部令第17号)“第十九条 乡村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机关收回、注销乡村兽医登记证: (一)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的; (二)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武清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接报巡查-调查取证-做出决定-执行决定 |
责任事项 | 1、负责接报或巡查发现违法行为 。 2、负责现场调查取证 。 3、负责做出处罚决定。 4、负责执行实施决定(或移交司法)。 5、负责一次性告知。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82138860 办公地址:武清区政府D楼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