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推广、销售、使用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使用的植物保护技术、产品的推广的处罚 |
编码 | 120114QNYNCWCF39007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推广、销售、使用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使用的植物保护技术和产品的,由植物保护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推广国家或者本市明令禁止使用的植物保护技术、产品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销售国家或者本市明令禁止使用的植物保护产品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使用国家或者本市明令禁止使用的植物保护技术、产品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武清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武清区林业局网址:www.tjwq.gov.cn/lyj/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29581328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武清区杨村街新华路1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