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出版物发行(零售)企业在批准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备案 |
编码 | 120111CBJQT0100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第十五条 单位、个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已经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自开展网络发行业务后15日内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实施机构 | 西青区新闻出版局(宣传科(出版版权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递交材料—核对材料—办理备案 |
责任事项 | 1.行政机关实施备案前,将其备案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条件、备案程序或者流程、以及承诺期限、需要提交的备案材料目录、示范文本等向社会公示。 2.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责: (1)申请备案的事项依法不需要备案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需要备案; (2)备案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备案; (3)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 (4)备案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及时备案。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齐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备案; (5)备案事项依法不符合规定的,做出不予备案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 (6)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备案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接受市审批办监督。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7913979 电子邮箱:xqqwxcb@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府前街2号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