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未开放档案必要时的审查 |
编码 | 120111DAJQT0101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国务院令676号)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2.《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1991年国家档案局令第2号)第七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的利用手续是:大陆公民持有身份证或工作证、介绍信,可直接到档案馆利用。台、港、澳同胞和华侨如查取本人及其亲属历史证明,可持本人回乡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直接到有关档案馆利用;利用其它开放档案,须经大陆邀请单位、合作单位或接待单位介绍,提前30天向国家档案局或有关档案馆提出申请,说明自己的身份和利用档案的目的与范围以及其它有关情况。外国组织和个人的利用手续按《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办理。 |
实施机构 | 西青区档案局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申请——审核——作出审查意见——告知 |
责任事项 | 1.公示档案利用须知; 2.受理申请人提出的利用申请; 3.组织审核工作; 4.作出准予利用或者不予利用的审查意见; 5.审查意见告知申请人。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7921943 电子邮箱:xqqdag02@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青远路5号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