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
编码 | 120111XKZCF49004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7号)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第七条街道办事处可以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并可以实施与之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
实施机构 | 西青区辛口镇综合执法大队 |
管理权限 | 乡镇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乡镇权限 |
运行流程 | 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电话号码:86391909 电子邮箱:xkzfdd@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西青区津静公路与泰华路交口辛口镇政府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