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残疾军人护理费的给付 |
编码 | 120111JWZJF16004 |
类型 | 行政给付 |
法定依据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二十九条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 第三十条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依据相关文件 |
实施机构 | 西青区精武镇人民政府(退役军人服务站) |
管理权限 | 乡镇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接受申请—审核—批复—实施 |
责任事项 | 1.对申请进行审核; 2.对符合条件申请批复,实施给付; 3.监督落实情况。 |
监督方式 | 电话号码:23982026 电子邮箱:xqqjwz01@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富兴路1号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