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
编码 | 120111DSZXK26001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75项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第10项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60号)第15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经其授权的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第20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原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终止聘用关系的证明和拟应聘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聘用的证明,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更换《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第21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回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报请执业登记机关予以执业注销:(一)因调离、辞职而停止执业的;(二)因被辞退、开除而停止执业的;(三)因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停办而停止执业的;(四)因其他原因停止执业的。 |
实施机构 | 大寺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街镇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6.法定告知;7.信息公开。 |
监督方式 | 审批服务网址:http://www.tjwsbs.gov.cn投诉电话:86431261联系地址:赛达新兴产业园C座审批中心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