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违法损坏古树名木的六项情形的处罚 |
编码 | 120111DSZCF58005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201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第八条 禁止下列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擅自砍伐或迁移古树名木; (二)攀树折枝,剥损树皮、摘采果实和籽种; (三)在树上挂物、钉钉、刻划、缠绕绳索; (四)借树搭棚或做支撑物; (五) 在树冠垂直投影外3米范围内,堆物、挖土、建房、施工作业、倾倒废水、废渣、溶盐雪,兴建永久性或临时建筑; (六)其他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由市和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对经营性行为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行为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古树名木尚未遭受损伤的; (二)古树名木已遭受损伤的; (三)擅自迁移后古树名木虽已成活,但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 (四)擅自砍伐或迁移后古树名木未成活的; (五)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 对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罚外,还应责令其按一般树木价值的20倍赔偿经济损失。 2.《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第七条街道办事处可以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并可以实施与之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
实施机构 | 西青区大寺镇综合执法大队 |
管理权限 | 乡镇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电话号码:23970891 电子邮箱:dsfzb2015@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西青区大寺镇静水道1号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