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乱倒粪便的处罚 |
编码 | 120111DSZCF61002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清洁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乱倒粪便;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即时清除,并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2.《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1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第四十二条 在公共场所严禁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严禁随处便溺或者乱倒粪便,严禁乱扔烟蒂、纸屑、瓜果皮核以及其他各类废弃物。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3.《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第七条街道办事处可以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并可以实施与之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
实施机构 | 西青区大寺镇综合执法大队 |
管理权限 | 乡镇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电话号码:23970891 电子邮箱:dsfzb2015@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西青区大寺镇静水道1号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