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违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的处罚 |
编码 | 120111DSZCF90006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1.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对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处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4.对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处罚。《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5.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6.对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7.对未按月告知职工缴费明细的处罚。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2011年人力社保部令第13号)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
实施机构 | 西青区大寺镇综合执法局 |
管理权限 | 乡镇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没收违法所得;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电话号码:\r23970891 电子邮箱:dsfzb2015@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西青区大寺镇静水道1号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