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城市关于砍伐、迁移树木(古树名木)的许可 |
子项名称 | 城市关于砍伐、迁移树木(古树名木)的许可 |
编码 | 120111DSZXK101002-01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0号)第21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25条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2.《天津市绿化条例》(2014年)第43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砍伐树木。因下列原因确需迁移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一)树木已经死亡的;(二)严重影响居住安全的;(三)危害公共设施运行安全的;(四)发生检疫性病虫害,采取防治措施未能有效治理的;(五)因建设工程确需迁移、砍伐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迁移、砍伐方案时,能够采取迁移措施的,不得批准砍伐。迁移生态公益林内、森林公园、郊野公园内树木的,应当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移植手续。 |
实施机构 | 大寺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街镇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6.法定告知;7.信息公开。 |
监督方式 | 审批服务网址:http://www.tjwsbs.gov.cn投诉电话:86431261联系地址:大寺镇赛达新兴产业园C座审批中心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