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占道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杂物或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许可 |
编码 | 120111DSZXK101007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修订)第14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2.《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16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临时堆放或者搭建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内容堆放物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内容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强制拆除。 |
实施机构 | 大寺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街镇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6.法定告知;7.信息公开。 |
监督方式 | 审批服务网址:http://www.tjwsbs.gov.cn投诉电话:86431261联系地址:赛达新兴产业园c座审批中心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