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 |
编码 | 120111DSZXK102004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3号)第18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应当有必要的维修场地,有必要的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有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有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取得相应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申请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申请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维修场所使用证明;(四)主要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五)主要维修技术人员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申请续展。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7项: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
实施机构 | 大寺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街镇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6.法定告知;7.信息公开。 |
监督方式 | 审批服务网址:http://www.tjwsbs.gov.cn投诉电话:86431261联系地址:赛达新兴产业园C座审批中心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