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农村居民晚婚晚育的奖励 |
编码 | 120111YLQJL23003 |
类型 | 行政奖励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七日。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后参加保险的,按照保险的规定执行。晚婚、晚育假期间工资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与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相同。农村居民晚婚、晚育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
实施机构 | 西青区杨柳青镇人民政府(社会事业发展和管理办公室(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民政办公室)) |
管理权限 | 乡镇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乡镇权限 |
运行流程 | 制定方案—发布—(受理)—评审—公示—决定—表彰、奖励 |
责任事项 | 1.发布方案; 2.接受申报,告知受理与否; 3.按规定程序组织评审; 4.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期间有举报的,须调查核实); 5.实施奖励。 |
监督方式 | 电话号码:27392083 电子邮箱: ylqzdb@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西青区杨柳青镇柳口路28号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